


马六甲:一名36岁的警官在开庭法庭接受了两项指控,指控他三年前从一名女子那里收受了2000令吉贿赂。
周三(1月17日),法官Elesabet Paya Wan向穆罕默德·哈兹万·阿哈德宣读指控时,他表示不认罪。
根据事实陈述,被告据称接受了2000令吉作为贿赂,作为不根据1952年危险药物法令第15(1)(a)条文对Julhashfizan Abdullah采取行动的诱因。
案发时,他正在马六甲地区警察总部的禁毒部门工作
据称,该案件于2021年3月9日下午3点在马六甲登加地区的Jalan RI 1 Taman Rambai Idaman发生。
这项指控是根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提出的,并可根据该法令第24(1)条文受到惩罚。
如果被判有罪,该法规定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并处以不低于贿赂金额5倍或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根据《刑法典》第165条,被告还面临另一项指控,指控他在同一地点和时间未经考虑从与其公务有关的人那里获得贵重物品。
如果被判有罪,被告可能面临最高两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
被告获得了5000令吉的保释金和一项担保,附加条件是他必须将护照交给法庭,并每月向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办公室报告一次。
控方由反贪会副公诉人Mohamad Azriff Firdaus Mohd Ali处理,而被告则由律师Mohd Hazrin Alif代表。
法院定于2月21日重新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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