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为学校管理者做的一次演讲中,一位学校官员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
“在学生纪律案件中,教育部可以推翻并取代自己对私立学校的裁决吗?”
不。作为法人实体,私立教育机构天生就有权利制定自己的内部政策,包括学术政策和其他政策,不受外部控制或压力的阻碍。私立学校有权颁布自己的规则,包括管理学生纪律的规则,这些规则由教育部(DepEd)在部门令(DO) 88, s. 2010中认可。因此,当学校经过正当程序解决了学生纪律案件,并且对犯错学生的制裁是基于学校学生手册的规定时,这一决定不能在教育部上诉时被推翻。这是因为商务部不是一个准司法机构。虽然教育部负责裁决针对公立学校教师和某些教育部官员的投诉(这项职能与公务员委员会共享),但法律设立教育部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裁决私立学校学生和家长的索赔和上诉,因为这项职能是为法院保留的。根据已故首席大法官蒂汉基(Teehankee)在加西亚诉学院录取委员会(Garcia v. the Faculty Admission Committee)一案中的说法,即使是法院也非常尊重学校的学术判断,因为只有当这种判断明显带有任意性时,法院才会干预。
但是,虽然教育部不能裁决,但它可以审查和检查私立学校的规则,或缺乏规则,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教育部现有的规定,如果发现不遵守规定,可以对学校实施制裁。其中包括2012年第40号条例的指导方针,以及禁止体罚学生的《儿童保护政策》。同样,没有教育部长的批准,学校也不能施加开除的极端惩罚。
该部门的任务是确保遵守其对教育机构制定的质量标准,并实施法律授权的制裁,包括关闭存在缺陷或违反规定的学校。然而,该部不能以自己的学术判断取代正式组成的学校当局对学生入学、学业保留和纪律的判断。这样做将是行政越权。
这一原则的基本原理可以一直追溯到对所有教育机构进行合理监督和管理的宪法授权,以及承认菲律宾教育制度下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互补作用。根据宪法制定者的说法,当《宪法》谈到国家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时,它绝不是指控制,而只是指国家提供规章以确保这些规章得到适当执行的权力。它不包括管理、命令、否决、禁止或支配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宪法赋予国家监督权时,可以理解它所享有的是一种辅助性权力,即对所有教育机构的监督权。它包括检查但不干涉的权力。国家完全没有控制教育机构,特别是私立学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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