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爱的PAO,
我能明白什么是外勤人员吗在我们的雇佣法中?巴士司机是否包括在内被认为是不受监督的雇员?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有权享受服务激励假?
玛丽莲
亲爱的玛丽莲,
为简短起见,请允许我共同讨论你的问题的答案,这些问题是相互关联的。请注意经修订和重新编号的1974年第442号总统令的规定,也被称为菲律宾劳动法。该法律对外地人员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享受服务奖励假的权利,即:
“第82条。报道。-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机构和企业的雇员,无论其是否盈利,但不适用于政府雇员、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依靠雇主提供支持的雇主家庭成员、家庭佣工、为他人提供个人服务的人员以及由劳工部长在适当法规中确定的按业绩支付报酬的工人。X X X
“‘外地人员’是指经常在雇主的主要营业地或分支机构以外履行职责,并且在外地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合理确定的非农业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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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文章。95。享有服务激励假的权利。- (a)每位至少服务一年的雇员应有权享受5天带薪年度服务激励假。X X X。”
《劳动法实施综合规则》第三卷第五款第1节进一步规定:
“规则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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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奖励假期
“第一节。报道。-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员工,但以下情况除外:
“x x x”
“(d)工作表现不受雇主监督的外地人员和其他雇员,包括按任务或合同、纯委托从事工作的人员,或不论工作时所消耗的时间长短而按固定数额支付报酬的人员。”(有强调和下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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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规定,一般来说,至少服务一年的雇员应有权享受每年五天的带薪服务激励假。但是,归类为“外勤人员”的雇员不受这一规则的保护。
这就引出了你的问题:公交车司机是否属于外勤人员,就不能享受服务激励假?
在由Minita Chico-Nazario法官执笔的Auto Bus Transport Systems, Inc. v. Bautista (GR 156367, 2005年5月16日)一案中,最高法院阐明了现场人员的含义,并裁定公交车司机和/或售票员不是现场人员,有权享受服务激励假,因此:
“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强调,‘外勤人员’的定义不仅涉及雇员经常履行职责的地点,而且还涉及雇员的表现不受雇主监督的事实。如上文所述,外地人员是指经常在雇主的主要营业地点以外执行职务,而其在外地的实际工作时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人员。因此,为了确定雇员是否为现场雇员,还需要确定雇主是否可以合理确定现场的实际工作时间。在这样做时,必须调查雇员的时间和表现是否经常受到雇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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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劳工仲裁者所述,并获上诉法院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公共汽车公司运营的路线沿线,有被派往重要地点的检查人员,他们登上公共汽车,检查乘客、打孔票和售票员的报告。还有每周一次的强制性汽车仓库或车间日,在那里公共汽车定期检查其机械,电气和液压方面,是否有问题,如司机和/或售票员报告的。他们也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到达特定的地点,因为他们通常从出发地迅速出发和到达目的地。在每个车站,总有一名调度员,他的职责就是确保公共汽车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定的时间离开场所,并在预计的适当时间到达。这些都在酒吧的箱子里。因此,司机,即本案的原告,在执行这项工作时一直受到监督。他不能被认为是外勤人员。
我们同意上述论述。因此,正如上诉法院正确地得出的结论,被告不是现场人员,而是一名正式雇员,他执行的任务通常是请愿人业务的常规贸易所必需和需要的。因此,被告有权获得服务奖励假。”
因此,考虑到所引用的法律和判例,外勤人员的分类不仅与雇员经常履行其职责的地点有关,而且更与雇员的表现不受雇主监督这一事实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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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定义,巴士司机不被视为外勤人员,因为他们在执行工作时仍受到不断的监督。重申一下,巴士司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到达特定的地点,因为他们通常会看到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快速出发和到达。因此,雇员巴士司机的时间和表现经常受到雇主的监督,就像任何其他正式雇员一样。因此,巴士司机有权享受服务激励假。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