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新的监察长报告发现,内政部某部门的官员为了避免不及时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提交有关歧视案件的最终决定,追溯了该部门的多个最终决定。
周二发布的这份报告还发现,尽管平等就业机会专家的调查结果与此相反,但该局一名局长在评估有利于投诉人的歧视指控时,采用了不正确的法律解释。
该报告检查了该部门在2018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提交的最终机构决定(fad)样本,发现了多起官员在不同的先前日期提交决定并记录其完成情况的情况,这可能会影响投诉人的上诉权。
报告称:“对FAD进行回溯的做法可能导致混淆,并可能导致对FAD实际发行日期的滥用。”“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要求政府机构,包括DOI和[多样性,包容性和公民权利办公室],报告其发布的fad的及时性。”
当员工提出歧视申诉时,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的顾问和ODICR主任通常会对其进行处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索赔由公正的DOI局雇员或承包商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结果提交给平等就业机会局。然后,该局将报告发给投诉人,并为他们提供在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行政法官或由ODICR发出的FAD举行听证会的选择。
投诉人有30天的时间申请FAD, ODICR有60天的时间完成申请。如果FAD没有在该时间窗口内发布,它将错过其监管截止日期,并被视为不合时宜的决定。一旦FAD被提交,投诉人有30天的时间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上诉,或90天的时间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监察长办公室的报告发现,有证据表明,ODICR代理主任、部门主任、项目主任和主任都在2018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追溯了fad,各自的原因各不相同。
报告指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FAD必须在其发布日期签署和注明日期,ODICR在这方面没有自己的指导方针”,而且回溯发生在决定最终签署之前的1至15天之间。
报告说:“然而,一名ODICR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代理主任追溯了FADs,以创造一种及时性的表象,并提高DOI FADs的及时性。”“事实上,有证据证实,在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代理局长回溯了FADs。例如,代理局长于2018年8月13日签署了一份FAD并注明日期,尽管该FAD直到2018年8月28日才发布。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8月13日是监管截止日期。”
此外,OIG发现,在“至少一个绩效评级期间”,ODICR员工和平等就业机会专家对FADs的发布有及时的目标,如果决策没有在60天内发布,可能会导致不成功的绩效评级,这可能会激励追溯决策的做法。
多名官员告诉监察长,他们在晚上和周末审查fad,并根据前一个工作日确定日期。该报告证实,至少主任以符合其陈述的方式审查和签署了fad,并以ODICR工作人员最终签发fad的时间为依据。
报告还发现,从2019年9月到2021年9月,ODICR的工作人员在评估歧视索赔时,被主任错误地指示使用“最有利于投诉人”的证据标准。
为了查明发生了歧视,投诉人必须证明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通过采用“从最有利于投诉人的角度”的标准,ODICR主任和部门主任修改了平等就业机会专家关于没有歧视的调查结果,并在至少五个案件中错误地发出了有利于投诉人的fad。
报告称:“该部门负责人表示,他通常采用证据优势标准来确定是否发生了歧视,因为他明白这是正确的法律标准。”“然而,部门主管告诉我们,当一个决定是‘千钧一发’的时候,或者当事实存在漏洞的时候,包括当调查报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形成结论的时候,”他听从了主管的指导。
OIG在调查期间通知了内政部官员不正确的法律标准,内政部立即采取了纠正措施。该报告还证实,ODICR修订了其手册,以澄清FAD的发布日期是该办公室发布的日期,而不是官员签署决定的日期。
监察长仍然提出了六项建议,包括确定在不正确的法律标准下发布的fad;确定是否因标准不正确而采取纪律处分、其他人事行动或不当补救措施;审查2018-2021年联邦平等就业机会歧视投诉统计报告,并确保其准确性;并制定适当的政策和培训,以适当地管理fad。
内政官员同意所有六项建议,并采取行动实施这些建议。监察长说,它认为解决了五项建议,并执行了关于制定适当的FAD政策的建议。